专业号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;研究拟定全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国土绿化规划及计划,并组织实施;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林业管理规定和办法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,并依法监督检查;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;开展林业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。

(二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;组织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、治沙工作;组织管理国家、省、市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;指导各类商品林、生态林的培育和发展;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;指导、监督林木种苗和林林病虫害防治、检疫工作;指导国有林场、森林苗圃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

(三)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;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调查、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荒漠的调查、动态、监测和评估;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;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;组织编制、审核上报森林采伐限额,经批准后监督执行;监督木竹的凭证采伐和运输;负责林地、林权的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、占用进行初审上报;承担林地经营权属纠纷调处工作,协助配合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做好山林权属争议的工作。

(四)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;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系列或培植、经营利用;负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报批工作;指导森林、野生动物、湿地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遗产、地质公园、湿地公园、森林公园等管理工作;监督管理全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,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。

(五)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,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;拟订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,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木流转。

(六)组织、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,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、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;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;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;负责本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。

(七)拟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,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,指导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。

(八)指导森林公安工作,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;组织、监督全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工作。

(九)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培训工作,管理、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推广应用;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,组织林业科技宣传、咨询和科技下乡,组织林业科技交流,承办林业合作与交流工作。

(十)承办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;指导协调、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造林绿化;负责森林防火宣传培训、项目检查验收、火灾保险理赔等日常工作。

(十一)负责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和放管服改革工作。

(十二)负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;负责承办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。

(十三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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